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33号
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HDN3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3MA737W73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1146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465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