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81民初4430号之一

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浛洸镇三村村委会南端岭,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代码:91441881MA4UW0BG7X。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3MA737W7376。

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79元、保全费1167.89元,由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先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81民初4430号之一

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浛洸镇三村村委会南端岭,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代码:91441881MA4UW0BG7X。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3MA737W7376。

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79元、保全费1167.89元,由原告英德市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