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602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魏佳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2月1日起,原告来到被告承包的西安五路口火车站项目工作,原告被安排从事地下刮腻子工作。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主张工伤保险被告知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鉴于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庄XX街路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住所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属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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