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1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惠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3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610********)。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
执行过程中,2023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惠宇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610********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实际冻结金额共计199.58元。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无法继续进行,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104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