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929号
原告:西安华睿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华睿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华睿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睿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