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646号
原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X。
被告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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