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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640号 原告陕西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XX,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 原告陕西xx公司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