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775号
原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08772224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
610XXXXXXXXXXXXXXX
***。
原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具体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筑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