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1637号
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05X7。
法定代表人:杨文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食尚香美食坊,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4XPYP6P。
经营者:***。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峨眉山市食尚香美食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