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902民初376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村,经营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965103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08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父亲与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上的合作,2011年10月18日,**在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下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借给了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年底,**父亲和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再合作工程,故**开始向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催讨,要求其归还证书。当时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答复再借用一段时间到时候会归还,**碍于情面没有明确反对。2017年10月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打电话给**,告知证书快要到期,若公司拿去审核需要原告自行缴纳社保。对此,**表示反对。同时,**和父亲两人去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处索要证书,但是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归还,要求支付保管费后,才能将证书归还给**。**不同意支付保管费,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继续占有**的证书拒不归还。后因**父亲重病失去了意识,**忙于四处给父亲求医,耽搁了讨要证书事宜。**于2019年7月4日再次到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处索要证书时,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将已经过期的证书归还**。很多施工单位都曾希望招用**,但因为了解到**的资质已经过期,故没有实际招用**。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有**资质证书,导致**资质证书过期。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应对**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该资质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综上,**认为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有**证书,且拒不归还证书执行证书过期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的合法权利。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辩称,**陈述与实际情况事实不符。一、**当时没有单位可以挂证书,主动要求挂到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帮忙才把证书挂到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二、证书到期前,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因当时挂证要有劳动关系缴纳社保,**不同意缴纳,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没办法帮变更延期手续。**没地方转证,放着一直没来办理,至起诉也没有办理手续,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一直在催办手续。三、140832元损失没有具体计算方式及组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有借用合同关系。**将考取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借用给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证书记载,名义上**为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为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上**从未与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由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缴纳过社保。**自认挂证时在舟山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将近10年,其社保由该公司缴纳;2018年7月与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2017年11月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未进行签注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与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与其他企业有劳动关系,并非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双方因借用安全证书形成的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现政府加强社保管理后,证书无法通过续期验证。**提出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不能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其次**与其他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缴纳了社保,其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因此,**要求赔偿损失140832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