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876号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双桥街道桥头施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有关法律,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按规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