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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2382号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9651037D。
法定代表人:包满芬,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良岳,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舟山市国宏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三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31120277。
法定代表人:王荐品,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舟,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娟,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国宏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9民终224号民事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有关法律,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兴亚
人民陪审员任杏芝
人民陪审员周国钢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乐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