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房产资源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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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双桥街道桥头施村。




法定代表人:包满芬,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产资源有限公司(OTTOMENESTATERESOURCE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乌美科技园乌美新月街10号5楼69室(10UBICRESCENT#05-69UBITECHPARK,SINGAPORE408564)。




法定代表人:戴金成。




被执行人:***(舟山)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1号五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戴金成。




本院在执行(2019)浙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即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房产资源有限公司(OTTOMENESTATERESOURCESPTE.LTD.)、***(舟山)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资源有限公司(OTTOMENESTATERESOURCESPTE.LTD.)系外国公司,在国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舟山)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歇业。本案债权与嵊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号为(2015)舟嵊执民字第151号案债权为同一债权,本案债权可在(2015)舟嵊执民字第151号案中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9执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吴红伟


审判员冷海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