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金能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4604号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金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金能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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