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

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亨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2785号
原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604685。
法定代表人:张兴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澍彤,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亨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和安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NHJ15Y。
法定代表人:徐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长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周,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5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605055。
法定代表人:万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亨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经调解,被告山东亨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剩余的工程款20万元,涉案工程涉及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原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解一次性了结,原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原告已交纳),由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