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

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542号
原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57-20。
法定代表人:万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显刚,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
原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2284号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其中,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4542号;***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203民初46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03民初46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顾晶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