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和安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NHJ15Y。
法定代表人:徐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振,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丰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81号6号楼1单元1层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605055。
法定代表人:万太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周可璋,董事长。
原审被告:莒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沭河公园内、莒安大桥北临(沭河西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79312524。
法定代表人:徐厚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衢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永振、原审被告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2民初7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亨衢达公司上诉称,亨衢达公司与**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位于莒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亨衢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光然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