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财保308号
申请人: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万太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14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万太俊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57-20号的房产一处,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14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万太俊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57-20号的房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4727元,由申请人青岛俊泰水利岩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