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执309号
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宜仲裁[2019]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辖区,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仲裁[2019]21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斌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谢发亮
书记员 张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