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03执99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人××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安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仲裁【2019】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指定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宜仲裁【2019】21号裁决中所应给付的工程款1658083.1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的计息本金为1503679.19元,2016年1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计息本金为1658083.19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仲裁费19655元。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9177元。 执行过程中,1.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的银行存款,从(2019)皖0803执恢44号案件中提取400000元,故本案执行到位400000元,含执行费5900元。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吴应南 审判员 李海臣
书记员 潮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