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81执保194号
申请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81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195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95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燕
书记员 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