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市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轻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自己公司内按照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厂房的物件加工制作后,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安徽永丰工业园进行施工安装钢结构厂房;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明确竣工验收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轻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在名称上虽为承揽合同,但根据该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建筑轻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故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因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显属无效。涉案施工地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错误,予以撤销;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至县人民法院处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武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崔智
法官助理马雷
书记员代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