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澳宝江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通港路。
诉讼代表人:***苑会计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望江澳宝江花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庆市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望江澳宝江花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