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环科(荆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地环科(荆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8941号 原告:湖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高新六路18号长咀光电子工业园***A座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地环科(荆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1幢7层7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环科(荆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甑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