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3执1097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震海商务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5794143。
法定代表人:刘频。
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9)粤1823民初724号、(2021)粤18民终10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801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1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9月29日、10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在(2021)粤1823执810号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L××××号、粤RR××××号、粤RT××××号、粤RL××××号车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房屋,本院已在(2021)粤1823执810号案依法轮候查封。
4.于2021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9月30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到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根据破产清算管理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成立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函告该清算组。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展业
审 判 员 陈永清
审 判 员 陈定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黄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