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震海商务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19310号,(2022)粤18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6日的工资1985.61元;二、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6日的岗位津贴250元;三、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3545.57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2022)粤1802破3号案已指定管理人。本院已将本案材料送达财产管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进行申报。2023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权对其他财产进行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240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