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民初27860号 原告:**彬,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震海商务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57941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莞城段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0760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男,侗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万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彬诉被告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水利公司)、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21年12月16日,本院经审查将**三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远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远水利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2250000元;2.被告水务集团在2250000元范围内承担将上述工程款给付**彬的责任;3.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37515.0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率,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2日为137515.07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水务集团原名为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2020年7月14日更名为水务集团。2017年,原告得知水务集团有“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招标(招标编号:XH11702338),遂委托被告清远水利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2017年11月1日,清远水利公司中标上述项目。2017年11月20日,清远水利公司与原告签订《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施工责任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主要的工程项目包括:甲方(清远水利公司)中标与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二、清远水利公司(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质量监督、工程结算的核定等。三、乙方(原告)负责组织施工队伍,对本工程实行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8日,清远水利公司与水务集团就上述中标结果(招标编号:XH11702338)签订《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承包方式及工程质量等。被告清远水利公司与被告水务集团签订的《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施工队,原告在《施工责任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水务集团也依据相关合同向清远水利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费用以及清远水利公司派驻项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并缴纳了税款。上述项目工程进度款在支出费用和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尚有结余工程款共2250000元,该款本该在收齐工程款后一并结算转付给原告**彬。2020年6月,清远水利公司因股东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见广东省高院(2020)粤刑终字272号《刑事裁定书》】,导致清远水利公司被法院查封。如此,原告作为上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收益势必被法院执行,造成原告重大损失。2021年3月9日,水务集团给清远水利公司发函《关于尽快结清有工程款的函》(东供水函28号),确定水务集团未付合同项下工程款2250000元,就该未付工程款水务集团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被告水务集团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彬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期望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在2021年11月25日庭前会议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清远清远水利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218345.78元;2.被告水务集团在2218345.78元范围内承担将上述工程款给付**彬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清远水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清远水利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225万元及逾期利息不符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清远水利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施工责任合同书》,该合同依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第7款:“乙方如需要甲方派驻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工资标准为高级工程师10000元/月,工程师6000元/月,助理工程师5000元/月,技术员4000元/月,小型项目负责人7000元/月,二级建造师8000元/月,一级建造师10000元/月,派驻人员工资在工程款中收取”、第8款:“乙方负责工程所需的接待费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若需甲方派人办理工程相关事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1500元/次,办事员500元/次,差旅费由乙方负责”、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最终以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结算价为准;按甲方和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条款要求,工程款按工程的进度由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划入甲方的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清远第二支行,帐号为4400********。工程款到账时甲方收职工程款的1.0%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其余的为乙方的施工费。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七天内,扣除甲方管理费后一次性转付至乙方指定帐户”及第五条:“其它应缴费用:因承包工程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和上缴国家税收以及上缴其它有关部门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税票交给甲方。甲方办理好“外经证”,企业所得税(工程款的2.5%)和印花税(按税局规定)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后在清远市税局缴纳。乙方必须购买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乙方负责,保单交由甲方保管。履约保函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发生履约保函索赔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之约定,原告在收取施工费前必须以东莞供水公司的结算为准,工程款必须打入清远水利公司指定的账户,清远水利公司在扣减派驻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工程款的2.5%)、印花税(按税局规定)及1%管理费后,剩余的部分在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在未经任何结算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收取工程款,明显与上述合同约定不符,且原告起诉的理由也表明是担心剩余工程款在打入清远水利公司账户后被法院执行,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原告故意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及收款,企图规避合同约定。同时,清远水利公司清算组已于2021年10月8日成立,于2021年10月16日在清远日报刊登解散清算、申报债权的公告,于2021年10月20日分别在南方日报、新疆法制报刊登解散清算、申报债权的公告,因此,原告可以通过向清远水利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方式处理工程结算及收取工程款的相关事宜,清远水利公司清算组已具备与东莞供水公司进行结算及开具发票的条件,原告诉称的合法收益势必被法院执行,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已不存在,因此,原告在收取上述工程款前应先由水务集团与清远水利公司清算组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款金额,水务集团与清算组将工程款打入清算组的银行账户,之后清算组再与原告进行结算,统计派驻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工程款的2.5%)、印花税(按税局规定)及1%管理费,扣除上述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由清远水利公司清算组支付给原告。按合同约定,清远水利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并扣除相关费用后7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因清远水利公司并未收取到水务集团剩余工程款,因此,清远水利公司并未逾期支付,亦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直接收取225万元的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不符合《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施工责任合同书》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务集团辩称,一、水务集团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水务集团主张付款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清远水利公司是持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建筑从业企业,水务集团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清远水利公司作为水务集团“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订立了合同关系,清远水利公司和水务集团的权利义务受双方签署的合同约束,原告与水务集团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水务集团和清远水利公司之间尚有未结算工程款,原告也无权要求水务集团将后续结算后应支付给清远水利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原告。二、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清远水利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水务集团也从未听说原告与清远水利公司是挂靠关系。清远水利公司和水务集团签订的合同第2.14款明确约定,未经水务集团同意,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原告提供的与清远水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记载双方为挂靠关系,根据合同的内容,水务集团认为清远水利公司和原告之间为违法转包关系,水务集团将在与清远水利公司的后期结算中依照合同约定追究清远水利公司的违约责任。三、水务集团已足额付清清远水利公司应付工程款,剩余未结工程款,需待清远水利公司依约办理结算和提交合格发票,并履行质保责任后,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扣除应扣违约金等后,由水务集团支付给清远水利公司。原告要求水务集团在2250000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1、水务集团向清远水利公司发出的要求尽快办理结算的函中所述的2250000元并非确定工程价款,仅是根据委托书暂定价款估算的金额,该函中明确写明是约2250000元,并附表说明了款项是按暂估价,未进行结算,该金额不能作为认定水务集团应付清远水利公司的工程款金额的依据。根据水务集团和清远水利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清远水利公司在向水务集团请款前需要先提供合法发票。故清远水利公司未提供合法发票的部分,水务集团无须支付。2、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水务集团和清远水利公司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的部分水务集团也无须支付工程款。综上,水务集团与清远水利公司之间没有应付未付工程款,原告主张水务集团有欠付清远水利公司已达付款条件的工程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原告未就自己的施工量进行举证,无法确定清远水利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金额。原告虽然提供了与清远水利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合同仅能说明双方曾有约定,但原告是否具体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履行基本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水务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在2022年1月20日庭前会议中,水务集团补充答辩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法庭追加的第三人,对案涉工程可能享有实质的权利,第三人在本案庭审当中应当向法院明确是否放弃其享有的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第三人**三**称,同意原告的所有主张,确认第三人是原告的合伙人,但是放弃全部的诉讼权利,由原告代为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清远水利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施工责任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责任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甲方成立工程施工项目部,乙方服从甲方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甲方工程施工项目部委托乙方负责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的施工工作。2.工程内容为甲方中标与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中的所有工作内容。3.乙方负责组织良好的施工队伍,对本工程实行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4.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最终以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结算价为准;按甲方和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条款要求,工程款按工程的进度由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划入甲方的开户银行;工程款到账时甲方收取工程款的1%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其余的为乙方的施工费;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七天内,扣除甲方管理费后一次性转付至乙方指定账户。5.其它应缴费用:因承包工程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和上缴国家税收以及上缴其它有关部门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税票交给甲方。该施工责任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12月18日,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被告清远水利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工程名称为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年度(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2.承包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2019年11月30日截止。3.各单个工程施工加成并验收通过后,乙方提交工程的结算资料和由乙方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编制的结算书予甲方审核,经甲方、乙方、监理(如工程中有监理方)审定后确定工程的结算价;工程为市财政投资项目,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确定工程结算价;结算完毕(含结算承诺书)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工程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待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2年)满后十四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4.乙方须在每次请款时向甲方出具相应价格的合法票据。该项目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4日,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被告水务集团向被告清远水利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尽快结清工程款的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东莞市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市政)施工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有限期至2019年11月30日。经统计,我司待支付给贵司的工程款约人民币225万元,其中111单工程尚未完成结算,42单已结算但未提交工程款发票……如发现贵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垫付工人工资”,并附有《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支付项目统计台账》。 关于各方在案涉工程的关系。原告、第三人主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并共同挂靠清远水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清远水利公司主张原告挂靠清远水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不清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水务集团主张其不清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原告与清远水利公司之间的关系。 关于案涉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各方均确认案涉共112项工程。清远水利公司主张其没有参与到具体的施工和工程结算事宜,故不清楚各项工程的情况。原告、水务集团与第三人均确认案涉112项工程中2项工程未施工、1项工程已开工未完工、10项工程未竣工验收、99项工程已竣工验收,99项已竣工验收工程中有62项工程已结算(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表1);并确认表1中剩余未付款(含质保金)的总金额为1156572.08元,其中第1至35项工程剩余未付的款项均为质保金,第36至62项工程剩余未付的款项包括质保金及进度款,但第60至62项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另,水务集团主张已结算工程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原因在于其未收到相应的发票,且部分工程质保期未届满。 表1 序号 工程名称 结算金额(元) 质保金(元) 质保期届满日期 剩余未付款(含质保金)(元) 万江区大汾社区***二巷管道更换工程 9865.37 493.27 2020.12.27 493.27 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股份经济联合社dn63、DN100水管迁移 4282.03 214.10 2020.12.27 214.10 万江区万江社区华宇大厦迁移DN100水表工程 8363.77 418.19 2021.10.11 418.19 万江区简沙洲社区***七巷和八巷管道改造工程 16578.61 828.93 2021.10.11 828.93 万江区金泰社区金丰花园供水管道更换工程 26415.63 1320.78 2021.10.11 1320.78 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社区大洲口横街九巷管道更换工程 13653.93 682.70 2021.05.23 682.70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二季度第一部分(共两部分)(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838.24 2441.91 2020.11.5 2441.91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二季度第二部分(共两部分)(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404.26 5020.21 2020.11.5 5020.21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三季度第一部分(共三部分)(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6044.53 5302.23 2020.12.15 5302.23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三季度第二部分(共三部分)(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172.19 4058.61 2020.12.15 4058.61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三季度第三部分(共三部分)(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4178.01 2708.90 2020.12.15 2708.90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一季度(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4321.50 3216.08 2020.4.13 3216.07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四季度第一部分(共两部分) 111389.54 5569.48 2020.12.15 5569.48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8年第四季度第二部分(共两部分) 84364.76 4218.24 2020.12.15 4218.24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金多港东十七路东线K0+300)两个DN80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17591.62 879.58 2020.12.19 879.58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松湖假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堂路)两个DN40水表增容工程等4单工程] 10045.29 502.26 2020.12.19 502.27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九路南侧)DN25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6078.29 303.91 2020.12.27 303.91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业东路西线)华为E2C地块路口DN4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 102912.71 5145.64 2020.12.27 5145.64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环湖路北线)华为终端4号地块辅道出入口DN6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 84774.63 4238.73 2020.12.13 4238.73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智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科技三路南线)DN5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13283.08 664.15 2020.12.27 664.15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北路北线)DN8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8813.78 440.69 2020.12.19 440.69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松山湖高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南部十号路西线K0+240)DN8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33400.75 1670.04 2020.12.19 1670.04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三路)DN150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8011.61 400.58 2020.12.13 400.58 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DN80水表迁移工程(***路西线K1+765迁移至沁园路延长线K0+135)等4单工程 6984.85 349.24 2021.4.16 349.24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聚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四路南线)DN100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8695.81 434.79 2021.4.16 434.79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爆管抢修工程2019年第一季度(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5965.88 4798.29 2021.4.24 4798.29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爆管抢修工程(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8313.74 5415.69 2021.6.15 5415.69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9年7月至10月第一部分(共两部分)爆管抢修工程(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4816.17 5240.81 2021.10.18 5240.81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9年7月至10月第二部分(共两部分)爆管抢修工程(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613.61 2480.68 2021.10.18 2480.68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广医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路西线)广东医学院附属松山湖医院路口DN2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等2单工程] 113280.27 5664.01 2021.11.1 5664.01 松山湖园区给水管道柱形管标安装工程 166982.26 8349.11 2021.11.27 8349.11 牛山新村工业区深圳市宝庆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表前管更换工程 13160.83 658.04 2020.12.19 658.04 樟村老人活动中心前砼路面修复工程 9491.32 474.57 2020.6.26 474.57 东莞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N80水表新装工程 9342.98 467.15 2020.12.19 467.15 东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新装DN100水表工程 5192.87 259.64 2020.12.19 259.64 第三水厂三期原水北DN1400电磁流量计更换工程等4***工程 10888.75 544.44 2020.1.12 10888.75 东城温塘社区******给水管道改造工程 26537.47 1326.87 2021.10.29 26537.47 东城温塘社区***dn63PE给水管道改造工程 18330.13 916.51 2021.10.29 18330.13 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股份经济联合社DN100水表改造工程 10478.73 523.94 2021.10.29 10478.73 东城余屋社会铁**2号下水道修补工程 8680.71 434.04 2021.10.29 8680.71 东城牛山社区牛山新村新围二巷dn63PE给水管改造工程 19375.27 968.76 2021.10.29 19375.27 东莞市欧得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DN80水表及***DN50水表改造工程 14701.32 735.07 2021.10.29 14701.32 东城周屋社区沙塘二区一、二巷管道改造工程 36179.81 1808.99 2021.10.29 36179.81 东城温塘建和新村6巷dn63PE给水管改造工程 9978.32 498.92 2021.10.29 9978.32 广东恒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DN100水表新装工程 5972.35 298.62 2021.10.29 5972.35 ***DN40水表新装工程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南路延长线K0+230)DN10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20695.82 1034.79 2021.11.5 20695.82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技(广东)有限公司(台中路K2+350)DN5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3单工程] 4476.43 223.82 2021.11.5 4476.43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公寓路K0+038)DN40水表安装工程等5单工程] 15931.09 796.55 2021.11.1 15931.09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阿里山路K3+820)DN8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5单工程] 9833.72 491.69 2021.11.1 9833.72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东莞市盈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红棉路西线K0+205)DN25水表增容至DN40水表安装工程等5单工程] 9773.96 488.70 2021.4.16 9773.96 东莞市松山湖供水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台中路K1+685南、北侧)两个DN100临时水表安装工程等4单工程] 14905.81 745.29 2021.11.5 14905.81 **水司DN1400流量计更换工程 231000.44 11550.02 2020.5.21 83880.02 ***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DN50水表新装工程 3920.48 196.02 2020.8.16 365.12 市机关二号大院dn160PE给水管改造工程 185876.22 9293.81 2021.10.29 61078.02 万江区蚬涌社区湾头二路管道更换工程 139077.94 6953.90 2020.12.27 32097.76 东江自来水公司抢修工程(2018年第一季度1) 31502.36 1575.12 可能2020年第2季度 31502.36 东江自来水公司抢修工程(2018年第一季度2) 57830.14 2891.51 可能2020年第2季度 57830.14 东江自来水公司抢修工程(2019年第三季度) 266600.42 13330.02 可能2021年第4季度 266600.42 第二水厂配水泵房6#机组基座基础改造工程、东江自来水水厂公司仓库搬运围挡到第三水厂安装、拆除项目 37169.59 1858.48 2022.5.8 37169.59 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南山路K0+380)DN80水表安装工程(中集智谷八期)等4单工程 203972.33 10198.62 2022.7.15 203972.33 长安加压站局部围墙及挡土墙修复工程 167941.41 8397.07 2022.8.26 60005.40 合计 1156572.08 关于已付款。各方均确认水务集团已向清远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2537660.65元。原告、第三人与清远水利公司均确认清远水利公司从水务集团处收到的案涉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应费用后已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第三人主张其实际收到工程款1901682.68元。 另查,清远水利公司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价值2250000元的财产。 庭审中,原告、第三人明确不对未结算的工程对应的工程造价申请鉴定。清远水利公司主张水务集团应向清远水利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税费及管理人员费用后再由清远水利公司向原告支付;并主张其曾派过***到工程现场进行管理,但后期***已离职。原告则主张***曾代表清远水利公司在相应工程资料上签名,但实际并未到现场进行实际管理。另,原告同意如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给原告。 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供金额共计1156572.08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完税凭证3张的原件及复印件,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水务集团送达上述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3张的原件。清远水利公司、水务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相关发票应由清远水利公司开具。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提供的关于尽快结清工程款的函、采购项目合同、施工责任合同书、结算书27份、2019年抢修工程现场签证单及施工照片、2018年抢修工程现场签证单及施工照片、2018年施工业务委托单及施工现场照片、2019年施工业务委托单及施工现场照片、建设工程结算认可书、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收款资料、原告委托他人收款委托书、原告开票申请书及缴纳税款银行回单、原告开具发票存根、完税证明及缴纳税款银行回单、原告缴纳税款银行回单、2019年原告缴纳向被告清远水利公司缴纳管理费回单、跨区域涉税事务报告表、清远水利公司开具给水务集团工程发票,被告清远水利公司提供的成立清算组文件、报纸(节选)3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完税凭证3张,被告水务集团提供的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施工委托单汇总表、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汇总表(供水公司总部)和每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委托单9份、结算书2份、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委托单汇总表(万江分公司)和每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委托单9份、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施工委托单汇总表(松山湖分公司)和每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委托单、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施工项目汇总(莞城分公司)和每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委托单、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施工项目汇总(东城分公司)和每项工程的施工业务委托单、被告已付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统计、银行转账入账单14张、水务集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清远水利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企业信用查询截图、关于尽快结清工程款的函附件《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待支付项目统计台账(最新)》、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情况汇总表、业务付款回单、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情况汇总表、已竣工已结算工程汇总表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施工责任合同、项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如何核定,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焦点一。虽原告、第三人主张原告与第三人合伙对案涉112项工程进行施工,但案涉施工责任合同的签订方系原告与清远水利公司,因此,原告与第三人的合伙关系之间属于内部关系。结合施工责任合同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挂靠清远水利公司对案涉112项工程进行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原告借用有资质的清远水利公司名义,与水务集团签订项目合同,则施工责任合同、项目合同应认定无效,项目合同的签订方实际应为原告与水务集团。案涉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系原告、水务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与水务集团确认案涉112项工程中99项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有权参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要求水务集团支付相应的工程折价补偿款。 焦点二。本院作如下分析: 1.原告与水务集团确认案涉112项工程中99项工程已竣工验收,亦确认99项已竣工验收工程中有62项工程已结算。原告明确不对未结算的工程对应的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竣工验收未结算的37项工程的具体总工程造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竣工验收的13项工程的进度款具体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关于已竣工验收未结算的37项工程及未竣工验收的13项工程的工程折价补偿款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已竣工验收且已结算的62项工程对应的工程折价补偿款。原告、水务集团均确认表1中第1至59项工程的质保期均已届满、第60至62项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届满,而原告已开具金额共计1156572.08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水务集团亦已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上述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表1中第1至59项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第60至62项工程的质保金(1858.48元+10198.62元+8397.07元=20454.17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案涉付款条件已成就的工程折价补偿款金额为1136117.91元(1156572.08元-20454.17元)。 3.清远水利公司主张水务集团应向清远水利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税费及管理人员费用后再由清远水利公司向原告支付。结合上文论述,案涉项目合同实际的签订方系原告与水务集团,则原告有权要求水务集团向其直接支付案涉工程折价补偿款,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清远水利公司曾对案涉112项工程进行管理工作,故对清远水利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原告与清远水利公司确认清远水利公司从水务集团处收到的案涉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应费用后已全部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清远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水务集团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136117.91元,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彬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136117.91元; 二、驳回原告**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6.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46.77元,由原告**彬负担14414.77元,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15132元,上述费用原告**彬已预付,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迳付原告**彬15132元。原告**彬多交纳的353.3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