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5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汇环球广场6-2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