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民初24号
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辽宁飞跃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