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58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镇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552614。

法定代表人:陈振兴。

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滨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581ME19221711。

法定代表人:薛玉宝,职务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无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陆丰市东海镇***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完成水闸及闸室分部工程备用电发电机的安装义务,在有关监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工程全部项目按原合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支付,特申请本院对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其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前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丹

审判员  余腾蛟

审判员  黄圳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文河

书记员林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