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930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南路28号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5526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原告***已预付212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