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3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南路28号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552614。
法定代表人:***。
***与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9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294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