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304执127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春平
审 判 员  李映春
审 判 员  陈 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