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1019号
原告: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塘割板市场锐捷钢贸3号库房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泉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嘉睿
书 记 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