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人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7175号
2020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研致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尚诚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款5940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406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起诉人研致公司(乙方)与被起诉人尚诚公司(甲方)签订《南京软件园腾飞大厦中心机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起诉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合同所涉南京软件园腾飞大厦中心机房建设工程部分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8万元,采用分期方式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经结算审核完毕并取得审计报告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7日内”。该项目工程已于合同签订当年竣工验收,并已于2019年7月出具结算报告交由建设单位审计并结算。因被起诉人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且经协商不成的,可向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因工程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当事人关于争议管辖法院为本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研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蒋文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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