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东湖公园管理所

江门市东湖公园管理所与江门市蓬江区东湖雅苑饮食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蓬法执字第1394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东湖公园管理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湖雅苑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东湖公园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湖雅苑饮食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文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