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781行审131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
被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村办公室**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已作出(2015)金兰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因被处罚人主体错误,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的关于兰土资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唐云峰
审 判 员  陈子薇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程怡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