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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1981号之二
原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C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75348921H。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小艳,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博克产业园)I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QU1Y77。
法定代表人:杨国勇,董事长。
被告:杨国勇,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博克产业园)I幢1层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内。
被告:**,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倩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