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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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C座502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辅楼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租金65515元、滞纳金1321.32元、违约金6551.5元,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从申请执行人名下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辅楼9层901、902室房屋腾退出去,支付案件受理费817.5元、保全费770元、执行费10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租金65515元、滞纳金1321.32元、违约金6551.5元,尚欠案件受理费817.5元、保全费770元、执行费1001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兰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1执4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