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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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C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7534892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及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700.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