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56号
申请人: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弘阳家居博览中心****112/**。
法定代表人:丁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涛。
申请人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8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聆怡
书 记 员 严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