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552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伟、曾重黎,均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高潭镇新兴路与S242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卓锐。
第三人:康松柏,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松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新娣
人民陪审员  林亮程
人民陪审员  彭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