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法某某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054号
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钱江浙商创投中心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2幢205-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22层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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