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法某某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4164号 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9楼A-D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欠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