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4164号
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9楼A-D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上海阿法**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欠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云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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