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7286号
原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9楼A-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梅龙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慈母桥路北189-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梅龙茶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