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君御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君御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22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御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君御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6006.52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庭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2月7日、12月25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有位于xxxx房产一套、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车辆、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3、2022年4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65972.1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4、2022年4月7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每月10000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5、2022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提交发布。
6、2021年4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其执行情况及后续权利的行使。
7、因本案通过执行后申请执行标的额约为12万元与该房产的价值差距较大存在严重超标的查封问题;通过提取收入可实现申请人的权益且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故此未对发现的房产进行处置。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闫导利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