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责令退赔,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240142元;责令被告人***单独退赔被害单位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97920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退赔义务,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分别有车牌号为苏A×××××荣威牌轿车和苏A×××××五菱牌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27日止,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其二人在本市没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截至2016年12月26日,***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67.19元;**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19430.2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王铁勋
审 判 员 王扩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