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944号
申请人: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7569。
法定代表人:季建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中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106号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607871。
原告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其公司价值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其公司(含中其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其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