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9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7652607871,住南京市鼓楼区高云岭51-2号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2楼;
被执行人:南京华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748235424U,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申请人南京中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4617.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14日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及注册地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4、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华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均有执行案件,且已被程序终结。
5、2021年10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4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14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驰
执行员***
执行员苏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