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英诺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英诺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8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英诺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英诺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英诺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将2709.77元(其中案款2659.77元,本院案件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193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 董 超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